15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 湖北发布“免罚清单”依法容错

    应当报批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未办理环评就擅自开工,如采取主动关停等措施或在两个月内主动申请到环评批复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将不予处罚。4月20日,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(2021年版)》发布,其中明确,将对15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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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《清单》列举了10项“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”事项和4项“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”事项,还增设1个“其他违法轻微不予处罚事项”。《清单》中,涉及建设项目的有5项,水污染防治有1项,大气污染防治有3项,固体废物污染有2项,此外还有自行监测、信息公开等项目。

    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轻微超标,根据此前规定,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根据《清单》规定,如该污水处理厂是初次违法,且满足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10%以内、不含一类污染物、24小时内整改并达标等条件,可不予处罚。

    “《清单》探索包容审慎监管,是对生态环境执法的进一步规范,而不是放松。”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负责人介绍,《清单》细化明确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,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“特权”,更不是“免罚金牌”。

    据介绍,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开展效果评估,对《清单》实行动态化管理;对拒不执行《清单》或滥用《清单》的单位和个人,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督促整改,依法追究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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